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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护网-2026 主体责任不落实,防护措施全缺失 网警:罚!

2026-05-07 20:42
转发至:湖南网警公众号
近日,郴州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网络运营单位进行了依法查处。

案情回顾
    2026年4月,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酒店未明确网络安全负责人,未对酒店管理系统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的技术措施,导致酒店系统受到网络攻击,部分数据泄露。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对该酒店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情形依法处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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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运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防范病毒和网络攻击的技术措施。系统不设防,等于网络和数据在“裸奔”,一旦遭受攻击导致网络被破坏、数据遭窃取,公安机关必将依法追责。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