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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

2026-05-07 20:41

基本案情:我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严格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不法分子利用其移动工作平台OA办公系统漏洞,上传木马病毒并恶意篡改页面,发布有害信息,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造成有害信息扩散。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地网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明确其安全保护义务,并指导涉事企业开展问题整改,督促其落实好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公安部门依法对涉事企业处以9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4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