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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受哪些处罚?

2024-05-23 11:41
案例一:
2019年2月,某研究院、某图书馆因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严重缺失,导致网站遭受攻击破坏。当地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上述单位分别予以5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5千元、2万元不等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安全隐患,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案例二:
2019年3月,某事业单位集中监控系统遭黑客攻击破坏。经查,该单位网络安全意识淡薄,曾因存在安全隐患、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被责令整改。整改期满后,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技术防护措施。当地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该单位予以6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2万元罚款,同时责令该单位停机整顿,开展定级备案、测评整改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案例三:浙江某银行在上级机关检查发现有泄漏用户个人信息和等保三级未按照时间复测造成客户隐私泄漏,经上级评估给予该银行367万罚款,主要负责人罚款50万,并单位记大过处分。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安全隐患,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用户信息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